银保监会将ICO列为法定金融业务 允许在许可范围内合规审慎经营
近日,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工作论文2018年第12期《分布式账户、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研究》(作者:李文红 蒋则沈)
论文指出:“目前,与分布式账户、区块链、数字货币相关的资金交易结算、衍生产品交易、运营交易场所等活动均为法定金融业务,须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,在许可范围内合规审慎经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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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论文给予了相关的思考与建议,如下:
1、遵循“技术中立”原则,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,维护市场公平竞争
无论是科技企业还是金融机构,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,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,接受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,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,以维护公平竞争,防止
监管套利,避免“劣币驱逐良币”。
2、及时“穿透定性”,防止冒用“技术”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
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强化金融监管、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的要求,进一步梳理我国现存的金融科技/互联网金融业务,透过其名称、形式和渠道,分析业务实质、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,明确哪些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及其所适用的监管规则(李文红,2017)。
3、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
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分布式账户、区块链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同时,应加强对其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,要求其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、外包风险和其他操作风险的管控,尤其应确保在业务外包时仍要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,对科技企业等外包服务机构建立尽职调查、风险评估和持续监测制度,不能因业务外包而降低风险管控标准。
4、持续加强跟踪研究和监测分析,做好监管准备
密切跟踪研究分布式账户、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发展对银行业务模式、风险特征和银行监管的影响,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,及时准确把握发展动态,做好专业知识、人才队伍、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储备。同时,积极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、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政策研讨,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同行的沟通交流,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监管规则,改进监管方式,确保监管有效性。
自9月4号ICO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后,这是官方首次发表论文将ICO定义为法定金融业务,表明官方对数字货币逐渐持开放的态度,ICO离合法又近了一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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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钞研究院张一锋今日表示:
"央行一直在关注和研究法定数字货币。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,必然会影响到经济的方方面面,如果要发行,也应该会先在一个小范围内试行,关注在支付领域,我们央行现在叫做DCEP。
未来,数字货币会成为一种非常流行的投资方式。"
2018年前5月ICO规模已是去年全年的两倍
据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和瑞士加密谷协会的一份联合报告显示,尽管加密货币价格大跌,但首次币发行(ICO)蓬勃发展。普华永道发现,2018年上半年ICO数量达到了历史新高。
根据报告,仅在2018年1月至5月间,ICO的规模就已经是2017年全年的两倍。普华永道瑞士在随附的新闻稿中写道:
“总的来说,自今年年初以来,注册发行ICO的企业共有537家,他们筹集了超过137亿美元。相比之下,2017年总共有552家发行ICO,筹募总额仅仅超过70亿美元。与此同时,自去年以来,ICO募集到的平均资金也几乎翻了一番,从1280万美元增加到2550万美元。”
特别值得一提的是,Telegram和EOS的ICO已筹集了数十亿美元。Telegram 通过ICO筹集了17亿美元,而EOS筹集了41亿美元的资金。
报告显示,就目前而言,美国、新加坡和瑞士是全球三个最重要的ICO中心,这主要是源于他们监管的进步。瑞士借助Zug小镇的“加密谷”,吸引了众多区块链和金融科技创业公司。较小的国家和城市,如香港、直布罗陀、马耳他和列支敦士登,“抄袭”了新加坡和瑞士的加密友好环境模式,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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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报告还提出了目前全球正在实施的三种不同监管方法:
美国采用集中式管理,规定ICO发行的所有代币都需要作为证券来交易。相反,欧洲的监管模式存在差异。例如,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(FINMA)将代币分为三类:资产、支付手段和功能代币(utility tokens),这些代币不构成实际投资,但是允许买方直接购买ICO产品或服务。最后,在亚洲,监管非常多样化,从严格禁止ICO到积极推广ICO项目。
不过,监管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仍对ICO持怀疑态度,并批评其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缺乏监管。纳斯达克首席执行官Adena Friedman最近声称,由于监管缺陷,ICO对个人投资者构成“严重风险”。本月早些时候,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杰伊•克莱顿(Jay Clayton)重申该机构的立场,即ICO是证券,应该受到监管。(文字、图片来源: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、今日头条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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