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公司税务申报时间节点和延期
新登记的业务
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会于新业务开业或成立为法团当日起约18个月后发出
持续经营的业务(每年大批发出报税表)
利得税报税表于每年4月份第1个工作日发出。
无须每年提交报税表的业务
- 尚未开业、或已停业及尚未重新营业的行业、专业或业务,
- 所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未有赚取应评税利润,税务局则不会要求纳税人每年提交利得税报税表。
提交报税表的期限
一般而言,利得税报税表应该在发出日起1个月内交回税务局。
整批延期提交2017/18年度报税表的安排
![香港税务常见问题 香港税务常见问题]()
根据香港公司法规定,递交延误将会得到如下处罚:
1. 开业以来第一次迟交报告:
1) 罚款HKD1,200;
2) 第一次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,将会收到传票,并增加罚款HKD3,000;
3) 收到传票而不做处理,行政责任将一直累积,直至阁下遵守香港的法例为止。
2. 第二次(或以上)迟交报告:
1) 罚款HKD3,000;
2) 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,将会收到传票,并增加罚款HKD8,000;
3) 收到传票而不做处理,将被政府控告藐视法庭,甚至进行出入境限制。
公司涉及到的税种
香港利得税
课税范围
任何人士,包括法团、合伙业务、受托人或团体,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(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),均须纳税。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。
因此,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;
反过来说,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,则须纳税。
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,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,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。于海外产生的利润,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,亦毋须纳税。
利得税税率
一般税率(适用于 2008/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) |
| 法团 | : 16.5% |
| 法团以外的人士 | : 1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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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级制税率(适用于 2018/1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) |
| 法团 | : 不超过$2,000,000的应评税利润 – 8.25%;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$2,000,000的部分 – 16.5% |
| 法团以外的人士 | : 不超过$2,000,000的应评税利润 – 7.5%;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$2,000,000的部分 – 15% |
薪俸税
根据香港《税务条例》的规定,在香港,大部分因担任职位、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获得入息的人士,均须缴纳薪俸税。同时,该收入必须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。
一般来说,跟香港公司或于香港营业的公司签署了雇佣合同,并且主要工作地点在香港,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均符合此要求。
香港薪俸税的纳税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。雇员需就此期间的全部收入向税局申报。作为雇言主,需要保留雇员薪酬资料至少7年,而且申报所有雇员的薪酬。
薪俸税率分2% 、8% 、14%和17% 四个等级。不同个人情况,会有不等的免税额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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